國旅聯合(600358)3月14日晚公告,當日收到江西證監局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簡稱“《事先告知書》”)。此前,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《立案告知書》,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,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。
依據《事先告知書》載明的內容,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,公司股票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,公司股票將于3月17日停牌一天,3月18日復牌,股票簡稱將由“國旅聯合”變更為“ST聯合”。
據國旅聯合公告,經查明,國旅聯合與業績承諾方簽訂《利潤補償協議》,業績承諾方承諾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(國旅聯合子公司,簡稱“新線中視”)2017-2019年三年凈利潤分別不低于3190萬元、4150萬元和5400萬元,若任一會計年度實際凈利潤未達到承諾凈利潤,業績承諾方需對國旅聯合進行補償。因新線中視未完成業績承諾事項,國旅聯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.43萬元業績補償款。該業績補償款應計入2019年資產和利潤,但是國旅聯合將其計入2020年資產和利潤,導致國旅聯合2019年少計資產和利潤各642.43萬元,占2019年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.55%;2020年多計資產和利潤各642.43萬元,占2020年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5.86%。
江西證監局認為,國旅聯合上述行為涉嫌違反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”的行為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,江西證監局擬決定對國旅聯合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200萬元罰款;對相關有責人員給予警告,并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。
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及相關公告等材料,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國旅聯合索賠,索賠條件暫定為:在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間買入國旅聯合股票,并在2023年12月2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。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準。
此前,國旅聯合預計2024年年度實現凈利潤為-7700萬元至-5500萬元,與上年同期-1253.32萬元相比,將出現虧損擴大。預計2024年年度實現扣非凈利潤為-7250萬元至-5050萬元。
對于業績預虧的主要原因,國旅聯合表示,主營業務影響方面,控股子公司新線中視由于市場競爭加劇,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下滑,以及受供應商媒體政策變動的影響導致毛利率下降,以上因素致使新線中視本期虧損。非經常性損益影響方面,上期公司根據補助文件規定,在滿足收益確認條件后確認上市企業遷址補助1200萬元,本期沒有相關事項發生。